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性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大数据显示您2024年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请您注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现将相关政策要点和合规性提示提醒如下,请您准确规范申报享受,规避税务风险。
一、政策要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2.申报享受时点。企业可在当年 7 月份预缴、10 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申报加计扣除的,需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汇缴申报时还需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3.研发活动形式。企业研发活动主要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不同形式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同。其中,委托研发的规定如下: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与委托境内研发不同的是,委托境外研发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的孰小值作为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4.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正列举方式,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三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自 2021 年度起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二、合规性提示
您可对照以下提示问题逐条自查:
(一)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委托、合作研究的,需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自行设计辅助账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相关行业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目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具体判断口径为: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三)相关活动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从活动类型来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例如,为提升批量 清洗效率,在已有清洗装置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进行简单升级优化,不属于研发活动。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例如,利用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框架,使用成熟数据传输技术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属于运用现有软件产品 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不属于研发活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例如, 软件产品销售后,软件企业为客户提供的常规运维服务,不属于研发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例如,用市场中已经十分成熟的工业组件组装智能办公桌椅,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产品的简单组合,不属于研发活动。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例如,医疗器械产品上市之后进行的市场调研,不属于研发活动。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 分析、维修维护。例如,制造业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开展的产品检测、测试,不属于研发活动。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例如,《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路径研究及应用》属于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属于研发活动。
2.从活动阶段看,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1)为生产进行的工业设计不属于研发活动。
(2)为产品流程而进行的工业工程和工装准备不属于研发活动。
(3)为新产品、新工艺全面测试及随后进一步的设计和工程化以外的试生产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4)“反馈”研发(指一项新产品或者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一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开展的研发活动)以外的售后服务和故障排除,不属于研发活动。
(5)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专利与许可证工作,不属于 研发活动。
(6)公共检验控制、标准与规章的执行,不属于研发活动。
3.以下与研发无关的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服务,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2)描晒复印图纸、摄影摄像等服务;
(3)计量检定单位提供的强制性计量检定服务;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
(四)相关费用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不得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凡依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企业虚增的研发费用。
(2)实际已发生,但未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研发费用。例如,企业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经税务机关告知但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并且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研发费用不得在发生年度加计扣除。
(3)实际已发生,但未到税前扣除时点的研发费用。例如,企业已预提,但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不得在预提年度加计扣除。再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等待期年度加计扣除。
(4)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的费用。例如,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续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2.不属于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不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属于规定范围的人员人工费用。一是不属于研发人员。如企业会计、后勤等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二是费用不属于规定范围。例如,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外聘研发人员,但劳务企业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不属于规定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一是房屋、建筑物 租赁费等超出正列举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二是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例如,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开展研发活动,工程试验段随工程主体一并转让的,工程试验段投入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折旧费用。例如,房屋、建筑物折旧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超过正列举范围的折旧费用。
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的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按加速折旧金额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后续年度需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无形资产摊销。一是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地理标志等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二是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例如网络虚拟空间服务等云服务费,不得加计扣除。
在购置当年已经一次性扣除的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按税收口径对一次性扣除金额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在以后年度不得重复加计扣除。
(5)不属于规定范围的临床试验费、现场试验费。例如,医疗器械企业的临床实验费,不得加计扣除。又如,企业在勘探开发现场发生的,与研发活动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一是其他相关费用超过研发费用总额 10%的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二是专利年费、专家招待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费、宽带费等超出正列举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三是错误归类导致全额扣除的研发费用。例如,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应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受 10%比例限制,不应归入“人员人工费用”全额申报加计扣除。
(7)研发费用未按规定扣减特殊收入。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例如,制造业企业将研发样机对外销售,未按规定将收入冲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3.核算不清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共用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 的情形,企业应当对人员活动情况、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例如,将非全职研发人员工资全额计入研发费用,且无法提供工时分配记录等佐证资料。
4.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合作研发费用
一是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合同对应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二是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例如,软件企业受托研发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三是委托研发费用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享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委托外部研发发生的费用不得全额加计扣除。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委托研发项目只有当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拥有成果的知识产权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进行集中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详细规定及典型案例可点击链接
一、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