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 法律依据 | 文书 名称 | 文书 文号 |
1 | 铜陵佳茂隆贸易有限公司 | 杨士军 | 检查所属期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 合计2819978.5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铜税稽罚〔2025〕6号 |
上述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62827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