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序号 | 纳税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履行义务 | 文书文号 |
1 | 安徽州来特种纸有限公司 | 高家奉 | 缴纳5000元罚款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淮南税一稽强催〔20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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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