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 名称 | 文书 文号 |
1 | 铜陵顺化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王国忠 | 检查所属期内, (1)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822075.00元。 (2)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55304.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铜税稽一罚〔2025〕6号 |
上述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01686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