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解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2024年11月1日起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解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购买方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解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解答: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六、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申请留抵退税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解答: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七、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解答: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李先生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30平方米,现在缴纳契税是否可以享受1%的优惠税率?
解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优惠税率。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九、纳税人2024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是否可以申请抵减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中直接填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十一、企业2024年12月预提未发放的工资,2025年1月实际发放,是否可以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对于年末计提应付未付的人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十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是否还需要申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解答: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十三、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汇算清缴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是否可以免于汇算清缴?
解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十四、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同时分别减除基本减除费用?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且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在年度汇算时可能需要补税。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建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五、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六、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员工可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按规定扣除。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扣除。
十七、纳税人在今年汇算清缴中自行或经税务机关提示后发现自身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等事项填报有误,更正申报后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吗?
解答: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的服务管理措施不能代替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错误或者虚假填报信息资料导致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依法需要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十八、企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遗失退役证件如何处理?
解答: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享受优惠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遗失退役证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持身份证件原件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的通告》(2025年第2号)
十九、安徽省纳税人如何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
解答:依托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为安徽省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1.安徽省纳税人登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网址:https://nync.ah.gov.cn/rdzt/nyfp/index.html),点击首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模块,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自主申报·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栏目内,根据系统指示提交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请。
(1)脱贫人口本人申请查询的,提供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申请查询的,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查询的招用脱贫人口清单(电子表格)、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查询的招用人员授权书扫描件和企业员工证明材料(包括员工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为员工缴纳半年以上社保证明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等可以证明企业与员工关系的佐证材料)等附件材料。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企业电子邮箱等。同时,具体附件模板和操作指引也可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报”事项下载,信息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予查询。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查询申请后,根据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安徽省防止返贫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有关数据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查询完毕,并向申请纳税人出具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脱贫人口及招用脱贫人口的企业在安徽省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脱贫人口身份证明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的通告》(2025年第2号)
二十、企业如何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吸纳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解答:企业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点击“单位登录”进入“我的菜单”界面,在“单位业务”栏中选择“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业务模块,勾选业务所属地后新增或导入招用人员信息(可在“模板下载”中下载导入模板),在“材料信息”栏上传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脱贫人口需提供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身份证明查询结果,保存并提交至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的通告》(2025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