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税一稽公告〔2025〕3号
黄蜂(纳税人识别号:421083********24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黄峰 | 421083********241X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宜税一稽处〔2025〕13号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宜税一稽罚〔2025〕12号 |
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
联系地址:安庆市湖心北路8号。
联系人:张玉柱、汪慧玲
联系电话:0556-5886813
2025年5月28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宜税一稽处〔2025〕13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税一稽罚〔202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宜税一稽处〔2025〕13号
黄峰(纳税人识别号:421083********241X):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2月26日对你(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沙口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2022年度共取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464642.09元,已经预扣缴税款38435.55元,申报专项扣除8016.33元,此外无其他扣除项目,当年度未做汇算清缴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你仍未进行申报,造成少缴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8800.89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移送资料,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扣缴情况申报表等。
证据二:安庆市、武汉市几家企业的工资发放说明。
(三)陈述申辩情况
在检查中,我局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宜税一稽罚告﹝2025﹞10号),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于2025年4月7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四)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对你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追缴你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8800.8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一稽罚〔2025〕12号
黄峰(纳税人识别号:421083********241X):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2月26日对你(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沙口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你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2022年度共取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464642.09元,已经预扣缴税款38435.55元,申报专项扣除8016.33元,此外无其他扣除项目,当年度未做汇算清缴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你仍未进行申报,造成少缴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8800.89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移送资料,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扣缴情况申报表等。
证据二:安庆市、武汉市几家企业的工资发放说明。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我局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宜税一稽罚告﹝2025﹞10号),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于2025年4月7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视为已送达。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四)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8800.8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800.89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