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问:企业之间互换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因此,企业之间互换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 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报送月(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答: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应于1、4、7、10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4.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5. 问:建筑安装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异地有不同的项目,如何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属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6. 问: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汇算清缴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是否可以免于汇算清缴?
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7. 问:纳税人2021年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等条件,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4年办理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商转公”后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教符食有关尊套住房贷款利率务件兽,由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后即可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8. 问:赡养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规定标准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9. 问:纳税人进行2025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就其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研发费用,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7月份、10月份和汇算清缴三个时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10. 问:纳税人进行2025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就其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研发费用,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7月份、10月份和汇算清缴三个时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