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成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 05- 13   11 : 2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宜税三稽罚告〔2025〕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安庆市湖心北路8号

联系人:黄颖  贾敬魁  联系电话:0556-5886739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宜税三稽罚告 ﹝2025﹞5 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5月13日

 

告知书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宜税三稽罚告〔2025〕5号

瞿成豪(纳税人识别号:330302xxxxxxxx1218):

    对你(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人民东路江南大厦A座1503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1.个人所得税方面

违法事实:2019年5月24日,你(甲方)向殷宝芬(乙方)转让安徽省金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协议中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持有的25%的股权作价17750000.00元,同时乙方另行支付甲方15250000.00元,作为甲方持股期间其投入资本所产生的利息等成本费用的补偿。以上两项合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款项合计总金额为33000000.00元。

根据你方提供委托书,要求股权转让款项转入你女儿瞿琳达上海浦东银行账户。上述股权转让款项通过安徽省金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及殷宝芬账户转账至瞿琳达账户。殷宝芬未对上述股权转让款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你转让25%的股权所收到的33000000.00元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49175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98350.00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098350.00元。

2.印花税方面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方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方法”的规定,你本次转让股权应缴印花税8250.00元,已缴纳625.00元,少缴印花税7625.0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望江县公安局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汇款回单、询问笔录以及安徽省金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汇款回单,用于证明瞿成豪转让安徽省金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实际价格;

证据二:股权转让双方向望江县税务局、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双方签字等价股权转让协议,用于证明瞿成豪签订多份阴阳合同股权转让收入;

证据三:望江县公安局提供的“瞿秀微控告瞿成豪职务侵占案”5月31日受案登记表,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

证据四:安徽省金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款回单、殷宝芬回款凭证,用以证明你已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对你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你采用签订多份阴阳合同方式隐匿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并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98350.00元、少缴印花税76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6098350.00元、印花税7625.00元,分别处以0.5倍罚款即个人所得税罚款3049175.00元、印花税罚款3812.50元。合计罚款3052987.5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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