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履行义务 | 文书文号 |
1 | 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 | 苏国磊 | 缴纳企业所得税310753.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99.89元、教育费附加6471.38元、地方教育附加4314.25元及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增值税滞纳金210576.92 元。 | 淮南税二稽强催〔2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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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