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汇算清缴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是否可以免于汇算清缴?
解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二、纳税人2021年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等条件,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4年办理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商转公”后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后即可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三、赡养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规定标准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四、如何确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住房贷款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
解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五、我和我爱人在年中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贷款买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当年度应该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您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如您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六、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动态调整的,我报名的职业资格,在考试时还在目录里,但领证时已移出目录,应按照哪个时点确认,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时点,如该时点该职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则可以正常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七、纳税人进行2025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解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就其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研发费用,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7月份、10月份和汇算清缴三个时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5年3月份到期的纳税人,进行2025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可以继续按照15%税率预缴?
解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九、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不需要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和《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中直接填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十、总公司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十一、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二、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是否允许按比例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答: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
十三、2025年归属安徽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50%减征政策是否延续?
解答: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25〕236号)
十四、个人转让离婚析产取得的住房,应如何确定购房时间是否满2年?
解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十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十六、建筑安装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异地有不同的项目,如何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如属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十七、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八、企业之间互换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企业之间互换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九、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可以抵减欠税形成的滞纳金吗?
解答: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二十、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报送月(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解答: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应于1、4、7、10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