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 04- 27   17 : 15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文书名称文书文号
1铜陵顺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忠
检查所属期内,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金额1199384.04元,发票税额155919.96元;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497411.5元,发票税额32466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一罚告﹝2025﹞2号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联系地址: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80543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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