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拟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1 | 铜陵顺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王国忠 | 检查所属期内,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金额1199384.04元,发票税额155919.96元;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497411.5元,发票税额324663.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一罚告﹝2025﹞2号 |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联系地址: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80543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