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 名称 | 文书 文号 |
1 | 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吴金华 | 检查所属期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6份,价税合计230229782.9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上述2056份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铜税稽处〔2025〕12号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62827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