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拟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1 | 安徽州来特种纸有限公司 | 经查,你单位在限期内未能提供2019-2022.5.18期间账簿资料,在经营期间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对你单位涉税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淮南税一稽罚〔2025〕16号 |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凤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南路192号
联系电话:0554-6639801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