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纳税人在2024年已依法预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二、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汇算清缴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是否可以免于汇算清缴?
解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三、纳税人有两处任职受雇单位,自行办理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如何选择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纳税人有两处任职受雇单位,自行办理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四、纳税人提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将如何开展退税审核?
解答: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将依法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退税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及时发送国库办理退库。经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五、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束后,对加强年度汇算监管有哪些措施?
解答:一是对未申报补税、未足额补税以及虚假或错误填报年度汇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二是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三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办理个税汇算,避免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
六、纳税人在合肥市长丰县有住房,在庐阳区租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七、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八、纳税人住房贷款已经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住房贷款如已提前还清,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九、妻子在芜湖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合肥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合肥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丈夫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十、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十一、纳税人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证书取得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准。
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后,出售者应如何自行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解答: 出售者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中,出售者没有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十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于何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解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十四、企业从境外购进劳务取得境外开具的收款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十五、202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解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十七、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解答: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十八、保险企业收到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解答:(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九、安徽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限是什么?
解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十、2025年安徽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文件依据:《关于开展2025年安徽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