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截止2025年3月31日下列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将我县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太湖县税务局2025年第1季度欠税公告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太湖县税务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