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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阵 刘磊)《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2月19日对外发布。方案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持续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税收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贸易税收规则,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国际贸易涉及的税收事项复杂多样,税收制度创新的空间较大。笔者调研发现,当前自贸试验区在立法和政策配套、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本土化转化、制度创新的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接高标准国际贸易税收规则的成效。
在立法和政策配套方面,目前,国家层面针对海南自贸港发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各自贸试验区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基于国务院印发的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以及税收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制度创新。对比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税收领域创新事项较少,授权创新的范围和程度不够明确。以云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为例,明确涉及税收领域制度创新事项仅三条。各自贸试验区基于税收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缺乏支持对接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的针对性条款,另一方面各自贸试验区行政层级相对较低,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度性探索空间有限。
在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本土化转化方面,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的试验田,为国际规则的本土化转化提供了重要平台。但部分国际规则与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冲突或不兼容之处,需要进行系统梳理,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框架。从实践来看,当前自贸试验区的税收制度创新成果主要集中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上,对国际贸易税收规则的本土化解读和转化方面尚有不足。
在风险防控方面,自贸试验区在推进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与之配套的风险防控体系尚不完善。现有税收制度创新包括业务流程优化、管理权限下放等改革举措,推动税收风险防控模式从“事前监管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并重”转变,更加突出经营主体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自主遵从性。相关制度创新在优化自贸试验区税收营商环境的同时,也会面临风险挑战。例如,风险评估与防控体系建设滞后于税收规则创新的推进;有的制度创新项目缺乏充分的风险压力测试,难以有效识别和防范创新应用可能引发的税收征管风险;风险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
笔者建议,从夯实法治基础、推动规则落地、防控税收风险等方面入手,对接高标准国际贸易税收规则,更好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
完善税收制度创新的立法与政策配套保障。建议比照海南自贸港立法实践经验,开展国家层面的自贸试验区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法律体系。建立税务等领域制度创新授权机制,明确税务、海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度创新的原则和边界,在税制简化、税率优化、征管质效提升等方面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制度创新空间,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禀赋进行针对性的创新,从而保障制度既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又能兼顾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加强制度创新政策配套,注重制度创新的事前审查和事后评估;加强税收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吸收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建立税收创新的试点机制,通过小范围试验验证政策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再逐步推广。
提高国际高标准贸易税收规则本土化水平。梳理评估主要国际贸易税收规则,尤其是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所涉及的税收条款,重点关注税收透明度、跨境资本流动、数字税收、环境税收等新兴领域规则,评估其与我国现行税收规则的兼容性。结合我国国情和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对高标准国际贸易税收规则进行必要的本土化改造。充分考虑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征管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国际规则审慎吸收和借鉴。各自贸试验区可根据制度创新重点,逐步完善对接条件,差别化分工试行各项国际贸易税收规则。同时,建立健全规则实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则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制度创新成果的复制推广。
完善制度创新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税收制度创新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针对各类涉税风险成因,增强风险防控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实现风险防控与制度创新同步规划,在税收制度创新初期,即将风险评估纳入顶层设计,前瞻性地识别国际贸易税收规则本土化可能带来的跨境税源流失、税收竞争加剧等各类风险。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推广制度创新成果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维度的风险压力测试机制。根据拟推出的税收规则特点,针对性开展情景模拟、数据分析、专家评估,通过多层次、多维度压力测试,有效识别和防范创新应用可能引发的税收征管风险。构建智能化、协同化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税务、海关等部门数据共享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的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实时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研判预警。建立协同化的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风险应对的整体效率。(2月26日 6版)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