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 名称 | 文书 文号 |
1 | 铜陵人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邢翠平 | 检查所属期内,一、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9份,价税合计2843100元;二、取得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74份,价税合计266496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730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铜税稽处〔2025〕9号 |
上述公司到期不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62827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