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 : 2025- 03- 27   09 : 5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4.《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5.《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检查纳税人(缴费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3.《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责成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2.《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3.《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询问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4.《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2.《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3.《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4.《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2.《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3.《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缴费)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2.《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3.《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 4.《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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