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2月)
发布时间 : 2025- 03- 11   15 : 5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单独收取的电费是否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二、纳税人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

解答: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

 

三、境外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四、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是否包含残疾人个人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解答: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解答: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

解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是否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八、残疾人是否有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

 

九、纳税人申请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否有时间限制?

解答: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十、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1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有的员工可以扣除6万的减除费用?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十一、夫妻双方无住房,且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单独租房居住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十三、2025年办理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否可以预约?

答复:2024年度综合所得个税汇算申报预约功能于2025年2月21日开通,纳税人如需在汇算初期(3月1日至20日之间)办理,可在2月21日起(每日6:00-22:00)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随时办理。

 

十四、新版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增值税预缴申报?

解答:通过【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选择跨区域报验户登录后,选择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进入新版电子税务局,使用首页【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办理。纳税人也可以以主体身份登录,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选择对应税源信息进行申报。

 

十五、2025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仍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答复: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 2023〕245 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4〕19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5〕100号)

 

十六、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是否还需要申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解答: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十七、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纳税人如何申报免税收入等相关优惠事项?

答复: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十八、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何时报送财务报表?

解答: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应于1、4、7、10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十九、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复: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二十、新版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税源采集界面,减免信息中选择不到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何享受对应减免?

解答: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不在税源采集界面,而是在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显示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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