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现对以下人员税务检查证遗失作废情况予以公告:
持证人:张大龙 税务检查证号:皖税征341222190154
持证人:王继东 税务检查证号:皖税征341222190144
持证人:王标 税务检查证号:皖税征341222190008
持证人:赵宏 税务检查证号:皖税征341222190159
持证人:邵中民 税务检查证号:皖税征341222190143
以上人员税务检查证遗失,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太和县税务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