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1 | 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 | 苏国磊 | 检查所属期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32.95万元,税额22.60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等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36638.75元的处理决定。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淮南税二稽处〔2025〕3号 |
上述公司到期不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潘集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南路198号
联系电话:0554-6885925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