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最新文件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5- 02- 13   08 : 2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2025〕7号
【发文日期】 2025-01-2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中央宣传部,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2025年1月26日


链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