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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无法通过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文书,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芜弋税限改〔2025〕7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弋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芜弋税限改〔20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
2025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芜弋税限改〔2025〕7号
芜湖吾特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3MA8NE1829A)
你单位自开业以来全税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办税大厅(中南建材城东门)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