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解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WEB端修改该笔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进行修改。
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的小麦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了“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三、分月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时是否都可以选择单独计税?
解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四、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解答: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五、企业从事农机作业服务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六、企业清算期间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一般来讲,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税率以及过渡期优惠税率。但是,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所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七、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解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八、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九、2026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是否还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免征优惠?
解答: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十、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当期没有出口退税业务,申请留抵退税前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解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再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十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改签费是否可以按照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
解答: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十二、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还需要备案?
解答: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四、一般纳税人能否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十五、我公司有一笔待税务机关审核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同时也有增值税欠税等欠缴税费,请问应如何确定经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解答:经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允许退还但尚未退还给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对于存在增值税欠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以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增值税欠税,包括增值税欠税及相应滞纳金。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十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个体户处收购废品,能否向个体工商户反向开票?
解答:不可以。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
十七、近期我公司有一笔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但我公司尚有企业所得税欠税,是否可以用这笔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欠税?
解答: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同时,可以抵扣欠缴税款的应退税款类型,包括“其他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属于应退税款,可用以抵扣你公司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你公司。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十八、车辆报废,已征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由纳税人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或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向缴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十九、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解答:原则上,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溯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补缴政策的除外。
二十、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解答: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