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现将相关《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公告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公告事项 | 法律依据 | 文书文号 |
1 | 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 | 曹明明 | 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滞纳金86970.55元,经催告仍未缴纳,现对你单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划拨相应金额银行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 淮南税强扣〔20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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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