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1 | 铜陵咏留园种植场(个人独资) | 孙咏琪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全电发票(普票)36份,合计金额3600000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36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暂不作行政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铜税稽处〔2025〕62号 |
2 | 铜陵燕丰种植家庭农场(个人独资) | 刘燕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全电发票(普票)45份,合计金额4538750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45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暂不作行政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铜税稽处〔2025〕63号 |
3 | 铜陵秀竹林种植场(个人独资) | 史秀丽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全电发票(普票)(农产品销售发票)12份,合计金额1200000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12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暂不作行政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铜税稽处〔2025〕61号 |
4 | 铜陵楠苹园种植家庭农场(个人独资) | 周炳楠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全电发票(普票)36份,合计金额3600000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36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暂不作行政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铜税稽处〔2025〕60号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62827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