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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结清应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违约金、利息或者提供担保,因无法通过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中税通〔2025〕65号)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中税通〔2025〕6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中溪税务分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