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10月)
发布时间 : 2025-11-14   15 : 4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建筑安装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异地有不同的项目,如何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如属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二、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电梯并提供安装业务,安装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四、在校学生的勤工俭学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解答: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六、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解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七、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解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八、我省是否实现新办纳税人智能开业?

解答:新办智能开业场景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包含涉税市场主体信息确认、主管税务机关科所局分配、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等涉税业务。

根据总局工作要求,我省已于2024年12月1日全省推广上线,全省范围内市监部门新登记单位纳税人全量进行智能开业,新登记个体工商户仍按原确认方式开业。

 

九、纳税人在同一个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

解答: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纳税人主动报告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2025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解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十一、2025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了哪些事项?

解答: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次填写什么数据?

解答:“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十三、纳税人进行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是否应填写2025年1-9月份的累计数据?

     解答:纳税人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写2025年1月-9月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或根据相应成本费用科目数据填写。

 

十四、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哪些收入信息?

解答: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文件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

 

十五、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何时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解答:互联网平台企业自10月1日起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文件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

 

十六、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如何填报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解答: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

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十七、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定额标准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04 号)

 

十八、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于什么时候开始?

解答:原则上,全省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5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待遇保障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等群体可提前缴纳。在2026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的缴费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及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实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其中,对2025年断保人员,2026年降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3000元,并按规定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文件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7号)及相关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

 

十九、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如何确认房产原值?

解答: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确认房产原值: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法[2006]266号) 

 

二十、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于何时计征房产税?

解答: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于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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