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徽绩溪盛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佳本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事项,我局分别制作《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绩税社限改〔2025〕1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绩税社限改〔2025〕2号)通知企业限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绩税社限改〔2025〕1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绩税社限改〔2025〕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
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安徽绩溪盛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绩税社限改〔2025〕1号).docx
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安徽佳本木业有限公司绩税社限改〔2025〕2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华阳税务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