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10-30   15 : 3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下列单位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决定。现将相关《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公告如下: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公告事项

法律依据

文书名称

文号

1

铜陵友胜物流有限公司

徐自琴

经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你单位存款账户中扣缴555911.18元的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款。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铜税强扣〔2025〕701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铜税强扣〔2025〕701号)。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62827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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