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下列单位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决定。现将相关《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公告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公告事项 | 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号 |
1 | 铜陵友胜物流有限公司 | 徐自琴 | 经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你单位存款账户中扣缴555911.18元的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款。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铜税强扣〔2025〕701号 |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铜税强扣〔2025〕701号)。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62827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