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恒轩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603MA8N0TUE79):
事由:检查结果告知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一、事实依据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我股指派孙璞、陈婉茹从2025年9月2日起对淮北市恒轩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603MA8N0TUE79)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二、税收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公司于2021年度取得的液化气发票为无货虚开,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763470.35元,税额248712.35元。
3.你公司于2021年度开具的运输发票为无货虚开,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475846.52元,税额222826.18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内容,认定你公司属于虚开后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在2021年期间开具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75846.52元,税额222826.18元,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定性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内容:现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