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5〕01号
发布时间 : 2025- 01- 06   08 : 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501

铜陵伟博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8N6BH11C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51,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5〕1号

 



铜陵伟博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8N6BH11C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太平湖路景香苑小区1号楼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2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中油天润(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212130,发票号码:09208135-09208139金额3557647.80元,税额462494.20元,价税合计额4020142.00元,物名称“*原油*原料油”)和舟山富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03300200 0113,发票号码:10586059- 10586070,货物名称“*原油*原料油”、单位“吨”、数量合计511、金额1157354.03元、税额150455.97元,价税合计1307810.00元),以及对外向江苏北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12130,发票号码04337957-04337964,货物名称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合计金额560444.95元、税额50440.05元)、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12130,发票号码04337965-04337966,23957625-23957637,货物名称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合计金额1326111.89元、税额119350.00元)、洋浦信瑞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12130,发票号码23957638-2395764 7,23983322-23983326货物名称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合计金额1371688.57元、税额123452.03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实地核查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拍摄经营场所照片、电话记录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地址、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企业走逃失联的事实。

证据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非正常户认定截图等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于申报期内已走逃失联的事实

证据三: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信息,用以证明你单位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用以证明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事实。

证据五:你单位船舶租赁协议、下游企业提供的运输合同、发票清单、情况说明发票及有关帐页,用以证明虚假交易的事实。

(三)陈述申辩情况

因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我局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公告送达了各类执法文书,告知了你单位相关权利和义务。公告期满未收到你单位相关资料。

(四)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12130,发票号码04337957-04337966,23957625-23957647,23983322-239833 26)和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212130,发票号码09208135-09208139,发票代码033002000113,发票号码10586059-10586070)的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之规定,将你单位对外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12130,发票号码04337957-04337966,23957625-23957647,23983322-23983326,金额3258245.41元,税额293242.08元,计税合计23287569.49元)和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212130,发票号码09208135-09208139,金额3557647.80元,税额462494.20元,价税合计额4020142.00元;发票代码033002000113,发票号码10586059-10586070,金额1157354.03元、税额150455.97元,价税合计1307810.00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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