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萃聚箱包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序号 | 纳税人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履行义务 | 文书文号 |
1 | 安徽萃聚箱包有限公司 | 程步虎 | 缴纳企业所得税4180583.36元、增值税1682208.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5.2元、地方教育附加56950.4元、教育费附加85425.6元及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缴纳300000元罚款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淮南税稽强催〔2024〕8号 |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南路198号
联系电话:0554-2695313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