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发布文号】 | 公告2025年第1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23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调节作用,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保障性质的住房预征率为0%,包括通过新建、 收购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 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住房和非住房预征率为1.5%。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即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以后税款的, 按本公告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十四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1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