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重塑信用“回归”社会
发布时间 : 2025- 01- 26   09 : 13 来源 : 中国税务报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卢慧菲)已过下班时间两个多小时,浙江省衢州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的财务室里仍灯火通明。一沓合同、票据摆在桌上,公司负责人孙某盯着财务人员逐一核对,一再叮嘱“看仔细些”。当被询问一些可选项处理时,他的回答总是“严格按税法规定来”。

这家企业刚经历过一场风雨。前段时间,该企业向某企业虚开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稽查人员告知企业要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信用降为D级,发票使用会受限且会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但纠正失信行为且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布。该企业懊悔不已,因为其承接的很多项目来自央企,招标对企业信用要求高,企业上了“黑名单”会失去投标资格。“幸好还有补救机会,我们从此严格依法处理涉税业务,六个月后撤出‘黑名单’,修复纳税信用,次月就中标了新的央企项目。”孙某告诉记者,目前企业正加班审核项目涉税处理,确保合法合规。

这是税务部门推行纳税信用修复尤其是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机制后产生影响的缩影,也体现出失信约束惩戒制度传递的信号——失信要受惩戒,但只要改正违法失信行为,就可以重新起航。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诚信建设被摆在突出位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出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不断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自2014年起将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制度作为税务部门推进纳税信用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目前已建立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一体两翼”的联合惩戒格局,其中包括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

“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制度措施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2022年—2024年,全国新增公布失信主体的数量持续下降,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主体的数量持续增加,前后两者的数据分别为20281件、16119件、15376件和606件、878件、1057件。2024年提前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已全部正常开展贷款、扩大生产、招投标等经营活动,释放出强劲活力。

依法依规:

建立健全失信约束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

治理失信行为,构建制度是基础。为规范开展税收违法失信惩戒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不断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施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2015年,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修改该办法,统一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增加对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向社会公布或者提前撤出公布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规定。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修改上述试行办法,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失信信息公布范围,将失信信息公布时间由2年延长至3年。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要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根据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进行多项修改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涉税违法联合惩戒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改注重切实强化权利保障、严格约束执法行为和突出解决实际问题。

比如,着眼于避免“小过重惩”,提高2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金额标准。一是将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二是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由4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使纳入“黑名单”的这2类违法行为与偷税导致的税款损失基本一致,都是100万元。

着眼于加大打击税收违法力度,新增3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配套个人所得税改革,把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纳入“黑名单”;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纳入“黑名单”;为打击“专业推手”,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纳入“黑名单”。

着眼于保障失信主体确定合规,明确税务机关确定失信主体应当以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税务机关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嫌疑人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以以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确定失信主体的依据。同时,新增确定失信主体的程序性规定。

着眼于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增加失信主体确定前的告知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在失信主体确定前,告知当事人拟被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拟采取的惩戒和管理措施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时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该负责人特别提到《办法》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体现宽严相济原则”而增加的两项制度安排:一是增加3类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情形,即失信主体在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后;失信主体破产,法院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或认可其和解协议,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失信主体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的。这显然会有力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即在鼓励自我纠错的同时严惩“屡罚不改”,规定对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给予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以及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实践探索:

通过“两书同达”等引导失信主体修复信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使纳税失信约束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充分发挥治理效能,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导下,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实践,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记者了解到,为充分保障失信主体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导各地稽查部门在向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名单的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即“两书同达”,向失信主体深入解读政策,明确案例示范,引导失信主体提前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信用修复。另外,提醒各地在宣讲停止失信信息公布政策时,一并讲解纳税信用等级修复规定。

据悉,提前停止失信信息公布是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从省税务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撤出;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有关停止公布的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根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符合五种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与《办法》相关的有“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两种,有关失信信息停止公布后,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实践中,各地税务稽查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展开有效探索。

在江苏,全省税务稽查部门内外双向细化失信主体信用管理。比如,成立失信主体联合管理项目组,由各地市项目组牵头组织学习规范文件,强化人员政策把握,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推行“四书同达”提前告知措施,即在向失信主体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提醒函及信用修复“一件事”服务手册,告知信用修复的条件、资料以及流程,敦促企业及时履行纠正义务,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联合各地信用办、纳税服务部门开展信用修复专项治理行动,逐月更新失信主体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动态识别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主体,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多种形式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辅导服务,推动失信主体“应修尽修”“能修速修”;常州市税务局等单位多部门联合组建遵从证明开具工作小组,精简办理流程,内部流转资料,由承办稽查局对外出件,使失信主体只跑一地就办完全部遵从证明开具流程。

在新疆,稽查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宣传,为企业量身定制失信预警和信用修复提醒、辅导服务。“2024年以来,我们已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209户,帮助76户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告诉记者。

在河南,稽查部门在通过多种平台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同时,在“信用中国—河南”、河南政务服务网和“豫事办”App官方平台公布失信信息信用流程指引,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并“一对一”帮助企业及早实现信用修复。

其他省市稽查部门在推进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方面的探索也各具特色。如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采取“容缺办理”方式为失信主体高效办理提前停止信息公布业务。鄂尔多斯市稽查部门通过走访方式,对修复纳税信用的失信主体进行跟踪管理,持续引导其诚信经营。近日,鄂尔多斯市两名稽查人员就在走访中帮助刚被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某工程企业消除了政策理解偏差。

失而复得:

企业重塑信用,重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对于面临或上过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而言,谈及从即将或已经受到惩戒到纠正失信行为修复信用的经历,无不由衷地流露出对守法合规、保持良好纳税信用的重视。

“没想到一时贪图利益,竟导致面临被联合惩戒的后果,幸亏还有补救机会。”云南省玉溪市某加油站负责人对近期的经历心有余悸。该企业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取加油款,部分款项未在账册上反映,少申报缴纳税款100多万元。玉溪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该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处罚,并依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拟将该企业列为失信主体予以公布。稽查人员在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时告知有关后续处理,听取企业意见并说明公布失信信息的影响及挽救途径。企业很快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未被公布失信信息,从此非常重视合规。

江苏省常州市某新兴新能源汽车企业则是另一种际遇。前不久,该企业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稽查部门告知按规定要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会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后果,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且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布。该企业立即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开始合规整改。

安庆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情况类似。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接受了违规发票,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一系列限制。“这是一次沉痛的教训,我们在积极整改,争取早日修复信用。”该企业总经理说。

新疆某科技企业则即将“解套”。该企业半年多前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信用降为D级,申请贷款、参加招投标时屡屡碰壁。近日,由于企业已纠正失信行为且失信公布期满六个月,提前撤出了“黑名单”。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现在已将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作为“座右铭”。

“如果企业是一艘船,信用就是船帆。”安徽某运输企业负责人说,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这半年来深切认识到这一点,在税务稽查人员帮助下,企业深入整改,诚信经营,现已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准备重新扬帆起航。

义乌某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怀着同样的心情。该厂向某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并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企业尽快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前不久满足条件,被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开始重整旗鼓。

近期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几家企业都迎来了好消息。

安徽省黄山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在修复纳税信用后不久就获得1000万元贷款和政府提供的20万元技改资金,开始技术升级改造。该企业负责人日前专门为黄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去一面印着“执法精确 服务精细”字样的锦旗。

北京某工控科技企业因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多次被取消投标资格。企业积极整改,前不久满足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条件。得知企业正准备参加一项投标项目后,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为其开通绿色直连通道,联系多方帮助企业快速修复信用,企业最终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表达心中谢意,近日专门为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去一面写着“情系企业,为民解忧”的锦旗。“税务机关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是切实为企业着想。”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记者感叹道。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引导纳税人尽快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能违法也不想违法,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才是目的。信用修复给予失信人改过机会,使其重塑信用、重建信心。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机制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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