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 2025- 01- 23   17 : 05 来源 : 镜湖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镜湖区税务局”)向社会公布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镜湖区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内容,严格按照芜湖市税务局党委和镜湖区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主动公开

一是创新政策宣传解读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难点和焦点。全年在省级以上媒体上稿21篇,税务系统公众号登载政策宣传、操作等稿件41篇。依托市长信箱、税务网站、税企微信群、政策直播等平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全年收集政策咨询问题103个,回应及时有效,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二是压实税收征管的质效,落实落细税收执法公开制度。完善税收执法公示工作流程,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原则,依法将包括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投诉方式等8类基础信息,以及税务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向社会公开,确定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2024年镜湖区税务局通过办税服务厅公示栏、窗口、区局外网等多途径,公示行政许可信息71条,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结果11条,非正常户认定信息12条,欠税公告信息4条;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信息4条;委托代征信息1条。在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公示纳税信用等级,各企业也可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到自身的信用等级状况。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镜湖区税务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4,皆为咨询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相关事宜,均已反馈完成。

(三)政府信息管理

镜湖区税务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和备案审查制度,集中统一展示涉税法律法规信息健全并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同时,按照要求为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镜湖区税务局持续加强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税务网站、税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主阵地,深化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动实现需求精准采集、消息精准推送。并严格工作和保密要求,确保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五)监督保障

镜湖区税务局持续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政治巡察、内控监督,不定期抽查督促限期整改优化,确保公开信息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准确,不断提高信息公开质量。2024年,镜湖区税务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不存在应追究责任但未追究的情况发生。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1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0

0

0

0

0

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4

0

0

0

0

0

4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4

0

0

0

0

0

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0

0

0

1

0

0

0

0

0

0

0

1

0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工作精细度程度不够,比如在处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时,有时自然人的申请事项较为模糊,公开的事项可能与自然人想全面了解的事项有所差异,导致自然人二次申请。改进情况:加强对信息公开相关内容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干部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增强干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处理信息公开工作时,要保持和申请人的联系,确保公开内容与申请人的申请诉求保持一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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