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转租不动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承租不动产负担的租金能否从转租收入中减除?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
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一次性缴清全年应缴税款。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等有关资料。
3.自2024年12月1日起,个人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上述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规定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4.纳税人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的住房,12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是否可以享受2024年新出台的个人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
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