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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发布时间 : 2025- 01- 22   08 : 4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发布文号】 署贸函〔2024〕343号
【发文日期】 2024-12-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宿迁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洋北街道,规划面积0.15124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道路,南至港城路绿化带,西至项目用地,北至临港路、府前河。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南京海关会同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对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4年12月20日


链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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