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对下列企业或单位、个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2024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