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可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
发布时间 : 2025- 01- 10   15 : 35 来源 : 中国税务报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张福伟 吴波 苗玉刚)ChatGPT、文心一言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强大推动作用。税收治理应顺应新兴事物需要,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目前,在理论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产出物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笔者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纳税义务产生独立性和纳税义务承担独立性,并非适格的纳税主体资格,其提供者和转让产出物并获利的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已有数据和输入指令,通过搜索、筛选、分析和加工等流程产出的内容,即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具有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宜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其符合税收法律关系客体要求,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在税收立法时,应前瞻性研究、考虑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产出物的税收治理纳入总体规划,规范税收立法表述,力求行文严谨准确。例如,建议通过正向列举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无形资产”。

在税收执法中,应强化反馈。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对税收执法中的问题和困难收集梳理,形成执法反馈报告,为立法机关准确客观评价税收立法质量提供重要参考。例如,听取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提供者、基层税收执法人员、人工智能专家学者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为完善税务文书送达等程序提供可行性方案。

同时,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人工智能领域的标准制定,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税务部门可联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探索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重点关注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价值的关键因素,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价值评估基本方法。适时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价值评估参考案例,充分发挥示范指导作用。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在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领域的税收治理规则还处于探索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税费政策不尽相同。我国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国际税收治理领域,推动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造福于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提高。建议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税收风险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内容,搭建集辅导培训、学术交流和征管实践于一体的多国交流平台,不断拓宽国际合作渠道。

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和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是造成跨境税收争议的关键因素。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交易具有主体虚拟化、行为数字化和结果隐匿化的特征,容易造成跨境税收争议。建议积极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项税收协定的谈判签约工作,不断拓展和健全税收协定网络,使其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相适应。积极建立多边信息共享和争议磋商中心,发挥其在情报交换、协助征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各方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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