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一通〔2024〕23号
铜陵市源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343856484B)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一通〔2024〕23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铜税稽一 通 〔2024〕 23 号
铜陵市源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40700343856484B)
事由: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 处〔2024〕4 号),认定你(单位):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你单位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20年8至2021年3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天津空港国际汽车园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1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见附表一),发票金额15441485.35元,发票税额2007393.19元。
2.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20年8至2021年3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取得上海纱沁纺织有限公司、繁昌县永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楚裳纺织有限公司、繁昌县诚景运输有限公司、上海魁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见附表二),发票金额14866706.26元,发票税额1926488.37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对公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及你单位情况反馈,证明你单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为被查对象。
证据三:税警平台查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信息,证明你单位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
证据四:你单位对公账户及涉案人员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
(三)陈述申辩情况
在检查中,你单位未提出对税务处理陈述申辩意见。
(四)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1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2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
一、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铜税稽一 通 〔2024〕 20 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四、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铜陵市源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00343856484B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177号1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苏华
法定代表人性别:女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42622********6260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你单位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20年8至2021年3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天津空港国际汽车园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1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见附表一),发票金额15441485.35元,发票税额2007393.19元。
2.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20年8至2021年3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取得上海纱沁纺织有限公司、繁昌县永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楚裳纺织有限公司、繁昌县诚景运输有限公司、上海魁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见附表二),发票金额14866706.26元,发票税额1926488.37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向天津空港国际汽车园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上海纱沁纺织有限公司、繁昌县永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楚裳纺织有限公司、繁昌县诚景运输有限公司、上海魁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