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一通〔2024〕24号
发布时间 : 2024- 09- 29   14 : 21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一通〔2024〕24号

铜陵顺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T73118)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一通〔2024〕24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铜税稽一 〔2024〕 24 号

 

铜陵顺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T73118)

事由:我局于2024年3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 处〔2024〕7 号),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企业判定

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数据显示,你单位于2019年7月25日因失联、注册地址查无此户被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赴你单位注册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都大道中段2988号实地核查,并拍照取证,未找到你单位相关信息。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上留存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为王国忠,拨打王国忠预留的联系方式为空号,无法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将你单位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19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向攀枝花兴川物流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号码11720166-11720190),发票金额2497411.5元,发票税额324663.5元。

3.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19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取得六安德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07862326-07862337),发票金额1199384.04元,发票税额155919.96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提供的征管核查资料、非正常户认定记录,你单位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未申报信息,证明你单位走逃失联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你单位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发票领购记录、电子底账系统的发票存根联信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询信息,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和取得上述发票及发票认证抵扣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单,用以证明你单位相关业务存在虚假资金流。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裕安区税务局提供的协查函回函,用于证明你单位上游企业经营异常。

(三)陈述申辩情况

在检查中,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定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无法联系你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王国忠。

(四)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2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3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铜税稽一 通 〔2024〕 21 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四、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名称:铜陵顺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T73118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商北新村34栋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国忠

法定代表人性别:男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522729********1234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企业判定

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数据显示,你单位于2019年7月25日因失联、注册地址查无此户被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赴你单位注册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都大道中段2988号实地核查,并拍照取证,未找到你单位相关信息。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上留存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为王国忠,拨打王国忠预留的联系方式为空号,无法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将你单位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19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向攀枝花兴川物流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号码11720166-11720190),发票金额2497411.5元,发票税额324663.5元。

3.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19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取得六安德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07862326-07862337),发票金额1199384.04元,发票税额155919.96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向攀枝花兴川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六安德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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