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一通〔2024〕25号
发布时间 : 2024- 09- 29   14 : 20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一通〔2024〕25号

安徽中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8PB7PB2G)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一通〔2024〕25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

铜税稽一 通 〔2024〕 25 号

 

安徽中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8PB7PB2G)

事由: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 处〔2023〕34 号),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企业判定

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数据显示,你单位于2023年7月25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认定为失联走逃企业。我局赴你单位注册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商北新村34栋实地核查并拍照取证,该栋房屋实际为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办公房,经社区证实,你单位实际未在该处办公。我局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你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办税人员汪秀春进行电话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将你单位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21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取得海口拓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221130,发票号码04418651、04538467-04538473),发票金额6958300.82元,发票税额904579.13元。上述发票已被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3.你单位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22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向中健(青岛)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开具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21130,发票号码11590141、11590143、11590148、11590149、10654001-10654005),发票金额6965259.70元,发票税额905483.74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非正常户税务登记信息表及企业未申报情况表、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及生产经营情况。

证据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单位未申报情况表、税警协作指挥平台调取的你单位取得及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你单位业务交易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资金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资金流情况。

证据四: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你单位税务资料、下游企业调查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及上述发票税款抵扣情况。

(三)陈述申辩情况

在检查中,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定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无法联系你单位。

(四)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2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3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款(项)、第十条规定,对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铜税稽一 通 〔2024〕 19 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四、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中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8PB7PB2G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177号1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汪秀春

法定代表人性别:男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30225********1577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企业判定

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数据显示,你单位于2023年7月25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认定为失联走逃企业。我局赴你单位注册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商北新村34栋实地核查并拍照取证,该栋房屋实际为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办公房,经社区证实,你单位实际未在该处办公。我局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你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办税人员汪秀春进行电话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将你单位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21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取得海口拓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221130,发票号码04418651、04538467-04538473),发票金额6958300.82元,发票税额904579.13元。上述发票已被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3.你单位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

2022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向中健(青岛)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开具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21130,发票号码11590141、11590143、11590148、11590149、10654001-10654005),发票金额6965259.70元,发票税额905483.74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海口拓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向中健(青岛)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开具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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