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蚌埠市平昊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300798106858L)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者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