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刘来志(纳税人识别号:340302XXXXXXXX0038 )未按期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为,采取《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方式催告、催缴。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docx催告书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隐私保护.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