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开票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委员提案从我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着手,对村集体经济股改、市场主体登记、“农产品销售”业务发票开具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打通办税“堵点”、进行转型升级等建议,对下阶段我市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关于打通办税“堵点”的建议
提案反映,村集体经济股改登记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部分从业者无法办理税务登记。市农业农村局答复,依据《民法典》规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特殊法人,作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组织,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由农业农村部门批准设立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直接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无需另行办理工商营业登记。2019年以来,市税务局已为175户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依规办理税务登记。
为了更好服务“三农”经济发展,市税务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协作,共享全市已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登记的合作社共计822户(其中已办税务登记175户)名单信息。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647户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逐户开展宣传和辅导,确保合作社知政策、会办税。后续,税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建立定期数据共享机制,对有办理税务登记需求的合作社,开通办税绿色通道,更好助力我市乡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关于转型升级发展“农产品销售”业务的建议
提案反映,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时无“农产品销售”业务,导致无法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存在“开票难”问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制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载明的登记经营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其中,“农业生产发展”业务与农产品生产、销售高度关联,可作为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业务的依据。当合作社实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业务时,税务部门可依申请为其核定农产品销售发票。
接到委员提案后,市税务局已组织全市8个县区局办税服务、税源管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126人次,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口径,提升岗位人员税收服务水平,更好服务全市涉农行业纳税人。
三、税收服务“三农”经济发展
市税务局长期以来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工作要求,持续丰富完善涉农税收服务举措,减轻办税负担,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振兴发展。2023年以来在全市创新性推广“2+”共治模式,即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实施“基层村集体+基层税务分局”协同共治,推进基层税务分局与村党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的对接,在本区域主流产品、重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管理上,引导建立或实施亩均产量清单、购销台账、购销信息公示、重点产品抽样复核,有效增强涉税行业的精诚共治,助力乡村治理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下一步,市税务局将积极对接经信、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全力服务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成立“税务助农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备“税费政策讲解员”和“快速响应联络员”,帮助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提升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感谢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