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刘新起(纳税人识别号:340302XXXXXXXX0049)、刘来志(纳税人识别号:340302XXXXXXXX0038 )实施税务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者邮寄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