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300MB15079979/2024-00182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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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2024年第3号 | 发布时间 | 2024-08-12 |
废止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总体要求,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3.53 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 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内容执行。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宿税函〔2019〕4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