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4- 07- 09   15 : 27 来源 : 蚌埠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税政调整带来的县级财政减收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安企业预缴责任已明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关于您提出的“研究制定建安行业税收补漏政策,如明确外地企业必须履行在工程所在地预缴责任”的建议,现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应预缴未预缴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二、建安企业税收归属已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因此,同市不同县的建安企业无需在项目地预缴税款,全部缴入机构所在地。关于您提出“市级企业承接的大型工程(高速公路、机场、高标准农田等)在工程所在地产生的收入,在年度结算时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县财政”的建议,我市三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市对三县财政收入不参与分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市区建安企业在三县提供的建筑服务产生的税收归属机构所在地。

最后,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我市已印发《蚌埠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方案》(蚌政办秘〔2024〕20号),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进一步加强外地建安企业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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