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6月)
发布时间 : 2024- 07- 19   10 : 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印花税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专利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三、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四、公租房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解答: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适用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七、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设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解答: 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者B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八、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10%适用税率发票?

解答:数电票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九、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十、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十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声明?

解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十二、纳税人参加自学考试,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十三、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单位能否直接为员工代为办理?

解答: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十五、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十六、企业员工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七、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解答: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中,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十八、高危行业企业去年预提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十九、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扣除?

解答: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允许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解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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